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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仲伟明与南通盈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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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仲伟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盈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

上诉人仲伟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1)启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伟明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仲伟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仲伟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晓威代理审判员:王吉美代理审判员:吴亮亮

书记员:李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