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仲伟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盈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
上诉人仲伟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1)启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伟明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仲伟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仲伟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晓威代理审判员:王吉美代理审判员:吴亮亮
书记员:李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