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出生。被执行人梁X,男,19XX年X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梁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6968元及违约金100756元,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王X支付了工资款6968元,申请执行人王X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追偿,并申请本院对上述申请事项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6968元及违约金100756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展审判员:唐国兴审判员:曾桂文
书记员:周晓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