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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玉区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玉区法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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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X,男,19XX年X月出生。被执行人梁X,男,19XX年X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覃X与被执行人梁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1400元及违约金1516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覃X支付了工资款1400元,申请执行人覃X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追偿,并申请本院对上述申请事项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1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1400元及违约金1516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展审判员:唐国兴审判员:曾桂文

书记员:周晓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