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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覃仁智与被执行人姚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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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仁智。被执行人姚文汉。

申请执行人覃仁智与被执行人姚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给付法律服务费3000元,并自愿放弃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