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覃仁智。被执行人姚文汉。
申请执行人覃仁智与被执行人姚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给付法律服务费3000元,并自愿放弃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