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茶与被执行人青岛润洁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平劳仲案字第44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平劳仲案字第440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润洁食品有限公司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永亭审判员:张明林审判员:王德军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