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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朱正喜、郑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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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正喜。被执行人郑梅。被执行人闫伟华。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诉朱正喜、郑梅、闫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朱正喜、郑梅向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偿还183950元和违约金;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向被告朱正喜、郑梅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闫伟华按50℅支付给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被执行人朱正喜、郑梅、闫伟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朱正喜名下的X液压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二、限被执行人朱正喜、郑梅、闫伟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