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海燕,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袁海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3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海燕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海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