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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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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刑复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3年2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