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儿,女,193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瑞,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余某儿与被执行人任某瑞赡养纠纷一案,(2005)岐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瑞已自觉履行,案款1200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5)岐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文林执行员赵晓辉执行员孙晓军
书记员:李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