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桂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乙,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桂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张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