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德福、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每年70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俞东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