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牛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牛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4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39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45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甲,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王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甲、牛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两被执行人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2757.90元。现被执行人牛某某已将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某某我院通过银行扣划回其7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超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