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红杰(曾用名来田),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红杰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来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建、杜文信、彭东、张建伟、荆建军、朱兰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X等人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笔记本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来红杰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后被告人来红杰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来红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第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来红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曹娟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