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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德富减刑裁定书

(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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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德富,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高中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山法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德富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罪犯张德富陈述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富在服刑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法律及技术文化知识,按时且有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罪犯张德富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中枢代理审判员:赵自辉代理审判员:熊攀峰

书记员:周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