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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栋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呼刑执字第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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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栋,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海拉尔油库跑站员,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罪犯王栋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呼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呼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孙家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截止2013年11月1日,剩余刑期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3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栋在2012-2013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栋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突出,2012-2013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3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栋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江审判员:张明政审判员:包立红

书记员:吴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