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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维成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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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维成,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维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赵维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以(2007)一中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维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