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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长清与与张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殷执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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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长清,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陈长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冀DB74**号重型自卸汽车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冀DB74**号重型自卸汽车在邯郸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