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琪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菊珍,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俊山,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菊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4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56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2年6月15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王俊山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菊珍、王俊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80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