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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4)礼刑初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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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3)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亚卿、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诈骗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鹏波审判员::刘晓婷审判员::谢媛

书记员::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