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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蔡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璧法刑初字第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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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生于1987年12月2日,汉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璧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璧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璧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与周某某、蔡某乙、蔡某丙(均已被判刑)利用互联网络寻找犯罪目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颜某某负责从银行把被害人汇来的赃款取出。其中被告人蔡某甲参与诈骗四次,诈骗金额为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3月份左右,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邱某某。2012年5月11日至5月14日,周某某冒充香港赛马会工作人员陈某某和香港汇丰银行的黄主任,蔡某丙冒充内地庄家石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冒充赛马会六合彩公司的董事局的科长,以购买六合彩中奖的名义骗取邱某某信任并向周某某等人提供的账号汇款共计1.5万元。汇款到账后颜某某到银行把该笔款项取出并按取款额的10%的比例分得了赃款。(二)2012年4月份左右,蔡某乙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蒋某某。2012年4月29日至5月2日,蔡某乙冒充香港赛马会的工作人员林文斌,周某某冒充香港赛马会科长,蔡某丙冒充内地庄家,被告人蔡某甲冒充银行主任,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向蔡某乙等人提供的账号汇款共计2.5万元。汇款到账后颜某某到银行把该笔款项取出并按取款额的10%的比例分得了赃款。(三)2012年5月份左右,蔡某丙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2012年6月4日,蔡某丙冒充香港赛马会工作人员陈国辉,周某某冒充赛马会科长,蔡某乙冒充内地庄家,被告人蔡某甲冒充银行主任,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向蔡某丙提供的账号汇款0.5万元。汇款到账后颜某某到银行把该笔款项取出并案取款额10%的比例分得了赃款。(四)2012年5月份左右,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某。2012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周某某冒充香港马会彩券公司员工陈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冒充陈某某的科长和内地庄家并负责取钱,骗取被害人张某向周某某等人提供的账号汇款共计4万元。另查明:1、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后,主动退缴了2万元的赃款;蔡某乙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蔡某丙主动退赃0.5万元。2、被害人邱某某已领取了赔偿款1.5万元。3、被害人张某已领取了赔偿款1万元。4、蔡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领条、存款凭条、存款查询通知书、QQ聊天记录;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蔡某乙、蔡某丙、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蔡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判决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莫婷婷人民陪审员:陈语人民陪审员:林静

书记员:徐正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