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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彭X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万法刑初字第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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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X,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吸毒,于2002年8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兵、被告人彭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X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X在犯罪后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彭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学万

书记员:徐合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