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小学毕业,住西华县。2013年9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机西高速公路黄桥乡后石羊段,在统计后石羊村民土地附属物时,后石羊村民马某某为多领取高速公路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将自己辣椒大棚责任田里的土岗虚报为三个土坟,并于2013年9月1日,从后石羊村委处领取高速公路土地附属物补偿款6000元整。2013年9月4日,马某某的妻子冯某某主动到后石羊村委会说明虚报假坟情况,并将马某某骗取的6000元钱退还给后石羊村委会。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证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机西高速公路土地附属物补偿款领取登记本、马某某退还土地附属物补偿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发生后,马某某的妻子冯某某主动到后石羊村委会说明虚报假坟情况,并将马某某骗取的6000元钱退还给后石羊村委会,而且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沐华
书记员:胡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