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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赖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善刑初字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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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2004年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诈赌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6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陆平华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