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曾用,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睢县,回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骗取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照量刑规范化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
书记员:申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