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二峰,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4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二峰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二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管二峰伙同他人带一云南女子熊梅云(已判刑)窜至息县岗李店乡张大庄村张大庄三村民组,以结婚为名骗取村民张振国38000元钱。2012年6月份,被告管二峰伙同他人带一云南女子窜至息县张陶乡曹林村,以结婚为名骗取村民李守海20000元,随后这名云南女子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管二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证明、收条、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记录;被害人张振国、李守海的陈述;证人张振事、段新梅、林常友、马成等人的证言;同伙人熊梅云的供述;被告人管二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伙同他人诈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管二峰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二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二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恒审判员:涂善喜审判员:陈立生
书记员:樊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