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立冬,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肃宁县。2003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4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3)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立冬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继伟、被告人曹立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立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立冬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立冬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曹立冬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酌予从轻处罚。所诈骗钱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立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所判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曹立冬所诈骗的7000元责令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葛亚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冰洁
书记员:于渤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