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户籍地:河北省)。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未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被上网追逃,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并再次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一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班某某购买便宜房需要3万元好处费为由,骗取班某某人民币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诈骗款项已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郭某某、窦某某、任某某、张某戊、崔某某、张某己、刘某某、段某甲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购房意向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情节,故对被告人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颖人民陪审员:迟广玉人民陪审员:张桂秋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