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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铁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滦刑初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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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铁军,男,2011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洪宝,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铁军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滦检刑补诉(2012)40-2号起诉书,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铁军及其辩护人杨洪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杨洪宝辩护意见认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取租车押金54.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诈骗数额;(二)、在滦县招收驾校学员报名费收据无孙铁军签字,不能证明是孙铁军所为;(三)、孙铁军承认在丰南区招收学员报名费的诈骗事实,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关于诈骗琚某入股款二万元证据不足,因孙铁军给琚某打了借条,此款不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铁军谎称本人开办驾校可培训驾驶学员及代办驾驶证,并私刻了丰南驾校小集分校财务专用章一枚,以收培训费的名义骗取刘某庚、贾某乙、刘某己、琚某、吉某等24人1500元至5500元不等的现金,共计71960元;委托滦县小马庄镇张马庄村的魏某甲、张各庄西街村赵某招收驾驶学员,骗取代某、杨某、陆某等30余人学费共计143900元。上述期间,被告人孙铁军还谎称本人开办汽车租赁公司,以让琚某入股的名义骗取琚某现金20000元。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铁军谎称在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分局干过协勤,通过关系可弄到丰南区公安局扣押汽车,但使用人须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为由,将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各类汽车10余辆,以丰南区公安分局扣押车的名义交给魏某甲、郭某、张某戊等10余人使用,并收取30000元-100000元不等的押金款,其中本人亲自收取魏某甲、郭某、李某庚、李某辛、吴某丙、张某戊六人押金款合计为349000元,魏某甲代为收取艾某、曾某、高某乙、洪某、潘某乙押金款合计为195000元。2011年4月24日魏某甲等人发现被骗后,便将被告人孙铁军非法拘禁16个小时(该非法拘禁案已判),逼迫孙铁军退还培训费和汽车押金,然后将孙铁军扭送滦县公安局小马庄派出所。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孙铁军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孙铁军母亲张某甲已退回魏某甲诈骗租车押金款56000元,此款由魏某甲退给艾某20000元、吴某丙20000元、郭某10000元、魏某甲自留6000元;孙铁军退回诈骗丰南区部分学员报名费15200元;案发后,魏某甲与赵某将部分学员转到其他正规驾校学习,并自筹资金退回部分学员报名费98600元。上述事实有经举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铁军供述:2010年4月份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找到滦县小马庄镇的魏某甲、赵某说想开个驾校招收学员,他俩算一股,我算一股,由魏某甲和赵某负责招收学员,我负责学员考试。学员不想亲自去考试需要替考的学费4800元/人,亲自去考试的学费为2600-2900元/人。他俩从2010年4月份到案发共招收学员30多人,学费120000多元。由于有的学员着急又退了一部分,至于具体退了多少人我也不清楚,魏某甲与赵某经手办的。我当时说靠挂别的驾校,事后我与丰南驾校的尹校长协商过,因要价太高没协商成功;后来我又找唐山一运驾校的王校长协商,直至案发还没有结果。丰南驾校小集分校财务专用章是我从唐山小山刻来的(未经过公安机关备案),事实上这个驾校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从招收学员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一个驾驶本也没有办下来。另外我自己在丰南也招收一些学员,其中范某为其妻子交1800元,学员王某丁、董某、车某、李某己及一个姓何的女子、一个姓白的女子等人通过范某介绍报名交学费,每人金额为200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给他们都开了收据;收邸某乙、毕某各1500元,小集镇还有两个女子和青龙县一个男子每人2000多元;在钱营镇还收刘某己、琚某、张某丁及另外两个人的学费,每人都是3000元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招收学员的钱我退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用于买教练车和做生意花了。在滦县招收学员的费用,开始时都交给我了,后来把不想学车的学员学费退完后,我把剩下的学员费用又都交给了魏某甲,他将钱交给真正的驾校了。魏某甲与赵某于2010年6月或7月份在唐山市内给过我招收学员现金盈利26000元。2010年4月份左右,我去丰南区黄各庄镇宣庄租用一辆马自达323轿车,然后我就与魏某甲商量将车给他使用,让他给我25000元押金,同时我告诉他这辆车只能使用不能卖。我当时没告诉魏某甲这辆车是我租来的,我说是我自己的,将来我取车时将押金退给他。车的租金我每月去租赁公司交纳。后来我又以这种方式从好几个租赁公司租了九辆车交给魏某甲的亲戚朋友用,他们也给我一些三万、四万不等的押金,每辆车具体押金多少我记不清了。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感觉我挺厉害,我用这些钱还可以做生意去赚钱。后来我租的这九辆车我告诉魏某甲的亲戚说,车是公安局扣押和法院拍卖的。关于琚某的20000元,当时我说开租赁公司买车,让她入股,后来她一直找我要钱,我没办法就给她打一借条,这笔钱我已经还她三、四千了。卖车后因我用着这笔钱,所以没还她。魏某甲还给我的农业银行卡上汇过一笔30000元的用车租赁费。我与魏某甲说过我在丰南区公安局干过协勤。当庭供述:丰南驾校小集分校是赵某提议编造的,当时我与赵某、魏某甲是合伙关系。琚某与我是朋友关系,我是向她借20000元钱而不是让她入股,当时有借条为证,后来在她找我要钱时,才将借条改为十五天内还清。至于租车的事情,由于魏某甲不让我与用车人说明情况,我也就没说过用车的事,我没有收过魏某甲交给我的租车款,也没有收过其他人的用车押金款,魏某甲怎么与用车人交代的我不清楚。魏某甲后来给过我几万块钱,我全交用车租赁费了,我自己还垫着一部分,此外还欠着一部分。由于我找魏某甲索要租赁费,他不但不给还于2011年4月24日将我非法拘禁,魏某甲让我签了两张从他那里拿钱的收据,我不签字他们每隔五分钟就打我一次,虽然内容不属实,我被逼无奈就签字了,当时赵某、于某等人在场。在我被拘禁期间,魏某甲给我家里打过电话,让我母亲张某甲送钱来,至于他们怎么与我母亲说的我不清楚。对经我手招收的驾校学员及从滦县招收的几个学员的诈骗事实我认罪。2、被害人魏某甲陈述:我与被告人孙铁军在2008年就认识了,当时他说他是丰南区的公安民警,在刑警队上班,但我未核实过。2010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铁军和我说他在丰南区有个驾校靠挂唐山市一运驾校,他说他有个亲戚叫荣某在唐山市公安交通局监考科,他能给办驾驶证,让我和我大舅哥赵某在我们张各庄合伙开办的修理厂内设一报名点,负责代理招收驾校学员,然后每名学员给我们提成100-200元。我们总计替他招收学员38人,驾驶证C本收费在2600元至2900元、B本收费为3700元,总计收取人民币143900元,具体数目可以查看账本,因为每名学员缴费时都开有收据,上面有丰南驾校小集分校财务专用章,公章是孙铁军交给我的,具体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学员交学费后我们给他打电话,他就过来把钱拿走。如果有学员不想参加考试,则每人交纳学费为4700元或4800元,我们可以在300元到400元之间浮动,所以学员学费金额不一样。我与孙铁军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孙铁军被抓后,他对象田某甲将20多人的学员档案退给我们,后来我们在2011年6月份又去孙铁军家中取回剩下的其他学员档案,然后将这些档案退给本人。代招学员的学费一部分是孙铁军直接拿的现金,一部分是通过银行汇给他的,其中赵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汇款金额为3.8万元,让曾某从邮政储蓄银行代汇1.9万元,我给汇过两次计4万元(一次3万元、一次1万元),我给他汇款是通过农业银行,卡号为×××9310。2012年4月12日我给孙铁军汇款3万元是孙铁军说买车向我借的钱。我在给孙铁军钱时,有证人可以证实,其中赵某给一笔2万元左右时,证人倪某(修理厂工人)在场,时间为2010年5月初;一笔2万多元时,滦南县梁各庄村洪某在场,时间为2010年4月份;一笔7000或8000元时,小马庄镇吴河村的李某庚(实际为李某庚)在场,时间为2010年5月底。2010年6月份我在我们修理厂给过一笔6000元或7000元,小马庄贺庄村于某在场;一笔2600元是我村魏某的报名费,当时赵某在场。在2010年4月份左右,孙铁军说他能从丰南区公安局里弄出扣押车辆使用,如果用的话,需要交纳25000元押金,使用期限最长一年,在车辆收回时,要收几百元汽车卫星定位费。当时我就交给他25000元押金,后来孙铁军给我弄来一辆银白色海南马自达323轿车。后来又采用同样的办法,我和赵某给孙铁军联系了有十辆车,每辆车交纳3万到5万元押金。直到2011年4月23日下午,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找到我说,以前我和赵某帮孙铁军联系的汽车里面有两辆车是他们租赁公司的,我当时就感觉不对劲,考虑其他车辆可能也有问题。由于代招学员承诺的提成不但没兑现,而且驾驶证快一年了一个也没办下来,我认为孙铁军也可能在骗我们。于是我与赵某、于某(小名明明)、还有另外三个人,我们六个人就和汽车租赁公司的人前往孙铁军家中找到孙铁军并把他带到我们汽车修理厂,这时我们才明白孙铁军根本没有驾校,因为钱被孙铁军骗走了,我与赵某就自己垫钱给代招的学员到正式驾校报名了。十辆车的使用人为郭某(交押金6万元)、张某戊(实际为张某戊)(交押金3万4千元)、李某庚(实际为李某庚)(交押金3万元)、高某乙(交押金4万元)、李某辛(交押金3万5千元)、潘某乙(交押金3万5千元)、吴某丙(交押金4万5千元)、艾某(交押金4万5千元)、洪某(交押金3万5千元)、曾某(交押金4万元),合计押金款为399000元。前五人是孙铁军当我面将车抵押给使用人的,后五人由于没钱,孙铁军将车放在我的修理厂,使用人是将钱拿够后从我那里提的车。我是使用了两辆车,一辆是本田雅阁,交押金10万元,另一辆是海南马自达323,交押金2万5千元,后来他给我换了一辆伊兰特,之后又给我换了一辆丰田花冠,我又交押金2万元,到最后又换给我一辆伊兰特,车牌号为冀B×××**。出事后在我们想孙铁军要抵押款时,孙铁军母亲在2011年4月底或5月初给我送来56000元,我给吴某丙2万元、艾某2万元、郭某1万元,我留下6000元。3、被害人赵某陈述:我与孙铁军是朋友关系。2010年4月中旬,我朋友孙铁军找到我说他办了一个驾校让我与我妹夫魏某甲给他代招驾驶学员报名收费,一个学员学费在3500元到4600元之间,我们在收学费时可以在300元到400元之间浮动,将来每个学员给我们提成100元到200元。我答应后,孙铁军就给我一个刻有“丰南驾校小集分校财务专用章”的红章,学员交费后我就开收据并加盖公章,前后我们一共收了38名学员,金额为143900元,这些钱全部交给孙铁军了,一部分他拿的是现金,一部分是采用汇款的方式交给他。其中我在邮政储蓄银行汇款金额为1.9万元,汇款时魏某甲与我一起去的,他填的单子且签的字。我们在给孙铁军钱时,有证人可以证实,其中有一笔为22800元左右是在我家给的,我外甥倪某可以作证,时间为2010年11月份,给钱时没有手续;一笔2万元左右是我在2010年4月份在修理厂给的,倪某在场着;一笔2万多元,滦南县梁各庄村洪某在场,时间为2010年4月份;一笔7000或8000元时,小马庄镇吴河村的李某庚(即李某庚)在场,时间为2010年5月底。2010年6月份魏某甲在我们修理厂给过一笔6000元或7000元,小马庄贺庄村于某在场;一笔2600元是我村魏某的报名费,是我与魏某甲在修理厂给的。学员的学费一般都写在收据上,只是找人交的钱不再上面,其中李某丙交了3700元,收据上是2900元;贾某甲交了4000元,收据上是2900元;杨某与代某各交了4600元,收据上是3500元;潘某甲交了3700元,收据上是2900元。他们这五个人怕理论考试不过关,就多交了一部分钱,即使多交的钱我们也交给孙铁军了。由于报名后长时间不通知考试,我就打电话问他,他说正办着呢,将尽快一年了,一个驾驶本也没办下来,我感觉不对劲就给他电话,孙铁军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复,后来我就找不着他了。直到2011年4月24日晚上见到孙铁军,我问他到底驾校是怎么回事,他也没怎么说,我就把他送小马庄派出所来了。由于报名的学员一直找我和魏某甲,我俩就自己垫钱将部分学员学费退了,有的还出钱到正式驾校给其报名考驾驶本。4、被害人代某甲陈述:2010年5月7日,我听说张各庄赵某修车厂能办驾驶本,去后赵某说他朋友孙铁军在丰南区小集镇办了一家驾校分校,让他代收学员。我当时就为我女儿代某和我老姨杨某每人交学费4600元,赵某给我开了收据并加盖公章,说三四个月就能拿到驾驶本。后来时间长了我就去问,赵某接待我时总说正办理着呢,我问了几次至今也未让参加考试,今天听说被骗了,我就到派出所来了。5、被害人陆某陈述与代某甲基本一致,称自己为儿子陆某交学费4600元。6、被害人吴某甲陈述:魏某甲与我们有亲戚关系,我知道他在修理厂代招驾驶学员。2010年10月份,我找到魏某甲说想学C本,当时魏某甲让我交学费2000元,赵某当场给我开了收据,魏某甲也告诉我他们是给丰南区小集镇孙铁军代招学员。直到2011年4月份,孙铁军从未让我参加学员练车及考试,后来听魏某甲说被骗了,孙铁军将钱拿走了,但他根本没有驾校。学C本应交3000元学费,因为亲戚关系,我交了2000元学费。我没有报案是因为魏某甲与赵某已经在正规驾校给我报名学车,正在练习考试呢。体检是我自己去的,然后将体检表交给魏某甲,再由魏某甲交给孙铁军。7、被害人李某丙陈述与吴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C本交学费3700元(因无时间不参加理论考试)。孙铁军带着我及潘某甲等七八个人去唐山市交管所进行体检,体检表由孙铁军带走了。8、被害人吴某乙、李某丁陈述:在魏某甲的修理厂代招驾驶学员处我们报名学习C本,每人交纳学费2500元,赵某给开的收据。我们自己进行体检后将体检表交给魏某甲。在得知被骗后,我们找过魏某甲和赵某,他俩出钱给我们在正式驾校报名学车了。8、被害人耿某甲陈述与代某甲陈述基本一致,我交纳学费3000元。后来在得知被骗后我找过魏某甲与赵某,他俩把钱退给我了。9、被害人刘某丙、苗某、耿某乙、耿某丙、毕某陈述与耿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我们缴纳学费3800元,款已经由魏某甲、赵某退回。10、被害人代某乙陈述与耿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3700元,款已经由魏某甲与赵某退回。11、被害人潘某甲陈述与吴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37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出钱给我在正式驾校报名学车了。1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与吴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29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出钱给我在正式驾校报名学车了。13、被害人贾某甲陈述与吴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4000元,交费后孙铁军带我及其他几个人到唐山的交管所进行体检,体检表被孙铁军带走。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出钱给我在正式驾校报名学车了。14、被害人于某、魏某乙陈述与吴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我们每人交纳学费2600元,之后孙铁军带我们去唐山的一个交管所进行体检,体检表被孙铁军带走了。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出钱给我在正式驾校报名学车了。此外于某还证实自己在交纳报名费时,在魏某甲修理厂的一个房间见到魏某甲与孙铁军整理学员体检表,之后魏某甲交给孙铁军一些钱,具体数额不清楚。15、被害人常某甲陈述:2010年9月份,我想学驾驶本,当时我村常某乙、浦某、何某甲也想学车,我们就一起找到我村跑保险业务的浦某甲,他说他朋友魏某甲在代招学员,我们每人交纳学费4500元让浦某甲代为报名,后来知道魏某甲是给孙铁军代招驾驶学员。报名后,孙铁军从未让我们参加驾驶训练及考试。在被骗后,我们找过魏某甲,魏某甲说钱被孙铁军拿走了,后来魏某甲找钱将学费退给了我们。16、被害人浦某、常某乙、何某甲陈述与常某甲陈述基本一致。17、被害人佟某陈述与常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2900元并由孙铁军带着去交管所进行体检,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自己出钱退给了我。18、被害人张某丙陈述与佟某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30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给我打了欠条,说钱由他们给我。20、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与佟某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38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出钱将我交纳的学费退回。21、被害人章某甲陈述与佟某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37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出钱将学费退回。22、被害人李某戊、王某丙陈述与章某甲陈述基本一致。23、被害人商某陈述与章某甲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45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自己出钱将学费退回。24、被害人刘某丁陈述与商某陈述基本一致。25、被害人裴某陈述与商爱某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47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自己出钱将学费退回。26、被害人邵某陈述与商某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2900元,在被骗后,魏某甲与赵某自己出钱将学费退回。27、被害人任某、高某甲、田某乙、左某陈述与商某陈述基本一致。28、被害人刘某戊陈述与商某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交纳学费4500元,在被骗后,我找过魏某甲,他说钱被孙铁军骗走了,后来魏某甲与赵某自己出钱退给我2500元,所以我当时没有马上报案,在得知孙铁军被抓后,我才来派出所报案了。29、被害人琚某陈述:2010年9月份,我想学习驾驶本,我三婶刘某己说范某妻子韩某认识丰南区小集镇的孙铁军,孙铁军正在开办驾校招收学员,让我与她们一起学习。我后来就联系孙铁军并在鼎盛手机店交给他学费2580元,当时孙铁军给我开据了现金收据。之后我又将朋友张某丁妻子曹某及其朋友王某、吉某介绍到孙铁军处学习驾驶本。2010年10月份,孙铁军与我说他在小集镇开汽车租赁公司,让我入股提成,当时我没答应。后来孙铁军说要买一辆本田轿车还差20000元,让我拿20000元入股,于是我就相信了他的话,在鼎盛手机店门口将钱交给他。由于他没有给我提成,我就追着他要钱,他在2011年4月份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孙铁军在我报名之后一直没有安排学习练车及参加考试,而且我也打听到他根本就没有汽车租赁公司,所以我才知道被骗了。我在找他要钱的过程中,他妻子(没有结婚证)说给我3000元但我没要。我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严肃处理。此外在交完报名费后,孙铁军还带着我和曹某、王某、吉某在唐山的一个交管所进行过体检,体检表都被孙铁军拿走了。30、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10年9月份,我妻子曹某、我朋友妻子王某及其朋友吉某想学驾驶本,通过鼎盛手机店的琚某介绍,我将我妻子曹某等三人的报名费每人3500元交给孙铁军,共计10500元,孙铁军给我开据了三张现金收据。由于一直未安排练车及参加考试,经打听才知道孙铁军根本就没有开办驾校,听说孙铁军被抓才知道被骗了。31、被害人吉某陈述与被害人张某丁陈述基本一致,称自己后来想学习B证,我又交给孙铁军2000元,合计为5500元,有孙铁军开据的收据为证。32、被害人范某陈述:我由于在孙铁军手中买过一辆汽车,所以我认识孙铁军,他和我说他在丰南区小集镇开办驾校,正好我妻子韩某想学习驾驶本,因此我就和孙铁军说我妻子想学C本,他就让我交报名费1800元,我将钱交给他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现金收据。后来我又介绍我们矿上的王某丁、白某、何某乙、李某己、董某、车某去孙铁军那里报名。此外,在2010年11月份,我在安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孙铁军租过一辆黑色本田轿车使用,签合同时我是承租人,孙铁军是担保人,实际上使用人是孙铁军,租车时他说没带驾驶证。当时说是用一天,直到安某汽车租赁公司找我要租车款时,我才知道孙铁军一直未将车归还。后来听说孙铁军将用我的驾驶证租赁的轿车卖给滦县一个人了,具体卖多少钱不清楚。他自称是开驾校的,但我没看见他有教练场地,孙铁军还说给我办个驾驶证,然后聘请我到他驾校当教练着。33、被害人刘某己陈述:2010年9月份,我通过朋友韩某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580元,我交钱地点在鼎盛手机店,孙铁军当时给我开据了收据。34、被害人曹某甲陈述:2010年年底,我通过朋友曹某乙联系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600元,我交钱地点在千禧百合婚庆店,孙铁军当时给我开据了收据。35、被害人曹某乙陈述:2010年12月份,我通过朋友魏某甲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000元,我交钱地点在千禧百合婚庆店,孙铁军当时给我开据了收据。2011年4月13日,我让我父亲曹某丁和我二舅宋某乙也在孙铁军处报名,每人交纳报名费4500元。后来又介绍同村的曹某丙、曹某甲到孙铁军处报名36、被害人曹某丙陈述:2010年年底,我通过朋友曹某乙联系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600元,我交钱地点在千禧百合婚庆店,孙铁军当时给我开据了收据。37、被害人贾某乙陈述:2010年年底,我通过朋友宋某甲联系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4800元,我交钱地点在千禧百合婚庆店,孙铁军当时给我开据了收据38、被害人曹某丁、宋某乙陈述与被害人曹某丙陈述基本一致,而且孙铁军带着我们去唐山的交管所进行过体检。39、被害人章某乙陈述:2010年年底,我通过朋友宋某甲联系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700元,我交钱地点在千禧百合婚庆店,孙铁军当时给我开据了收据。后来我发现被骗后我找过宋某甲,她自己垫钱退给我2000元。40、被害人邸某乙陈述:2010年9月份,孙铁军是我哥的朋友,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15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41、被害人刘某庚陈述:2010年6月份,我与经常到我店中买东西的孙铁军说我想学驾驶本,他便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7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42、被害人檀某陈述:2010年年底,我通过亲戚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8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43、被害人杨某陈述:2010年年初,我通过亲戚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40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44、被害人周某陈述:2010年9月份,我听说孙铁军开办驾校招收学员呢,我就给我妻子毕某在孙铁军处报名。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15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45、被害人王某丁陈述:2010年9月份,我通过朋友范某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7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由于一直未安排练车及参加考试,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找到孙铁军并以不退钱就告他为由将报名费全部要了回来。46、被害人白某陈述:2010年9月份,我通过工友王某丁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7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由于一直未安排练车及参加考试,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找到孙铁军并以不退钱就告他为由将报名费全部要了回来。47、被害人何某乙陈述:2010年9月份,我通过工友王某丁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7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由于一直未安排练车及参加考试,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找到孙铁军并以不退钱就告他为由将报名费大部分要了回来。孙铁军退给我报名费2500元。48、被害人董某、车某陈述:2010年7月份,我通过工友范某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7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由于一直未安排练车及参加考试,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找到孙铁军并以不退钱就告他为由将报名费大部分要了回来。孙铁军退给我报名费2400元。49、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10年9月份,我通过工友范某认识的孙铁军,他以开办驾校的名义骗取我报名费2800元,我交钱后孙铁军给我开据了收据。由于一直未安排练车及参加考试,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找到孙铁军并以不退钱就告他为由将报名费大部分要了回来。孙铁军退给我报名费2500元。50、被害人艾某陈述:2010年9月份的一天,我去我表兄魏某甲的修理厂修车,我们在聊天过程中,魏某甲说他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与魏某甲说我想用车。当时孙铁军告诉我说,车是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只许使用不许卖,使用期限为一年,不用车时押金全部退回,现在有一辆伊兰特轿车,押金为45000元。几天后我来到魏某甲的修理厂,那里停放着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我将45000元押金交给魏某甲后将车开走。2011年4月份左右,原车主找我来要车时,我就联系魏某甲,说从孙铁军处使用的车辆不是他从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原来是从丰南租赁公司租来的车。魏某甲来后就联系孙铁军,孙铁军来后他还说车是公安局扣押车辆,刑警队来人要车了。租赁公司的人说车是他们公司的车,后来魏某甲等人与孙铁军就吵起来,这时我才知道这车是孙铁军租来的。车主将车要回后,孙铁军家属通过魏某甲退给我押金20000元。我将用车押金交给魏某甲时,魏某甲没有给我出具收据。51、被害人曾某陈述:2011年2月份的一天,我听魏某甲说他朋友(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与魏某甲说我想用车。魏某甲说有一辆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马自达3轿车,让我交押金为40000元。我将40000元押金交给魏某甲后,魏某甲带我去滦南县扒齿港镇加油站取回一辆红色马自达3轿车。2011年5月份,魏某甲告诉我我所使用的车辆不是丰南区公安局扣押车辆而是他朋友租来的车,车主将车要回后,但我交纳的押金未退。我将用车押金交给魏某甲时,魏某甲没有给我出具收据。2011年1月份,朋友魏某甲让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滦县支行给孙铁军汇过现金,金额为38000元,至于是什么钱,魏某甲没和我说。52、被害人高某乙陈述:2010年3月份,我听魏某甲说他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与魏某甲说我想用车,他说现在没有,让我等等。几天后我来到魏某甲的修理厂,魏某甲说能弄出一辆伊兰特轿车,于是我与魏某甲开车去滦县茨榆坨镇南面的马路上去等孙铁军。后来孙铁军开来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魏某甲让我交纳押金40000元,因我当时没钱,孙铁军与魏某甲就开车走了。第二天我去魏某甲的修理厂交给他押金40000元,然后将车开走。2011年6月份,魏某甲告诉我我使用的车辆是孙铁军租来的。车被原车主要回,但我交纳的押金未退回。我将押金交给魏某甲时,魏某甲给我打了收据。53、被害人李某庚陈述:2011年4月份,我听说我姑父魏某甲的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找到魏某甲说我想用车,他说现在没有,让我等等。我是通过魏某甲认识的孙铁军,于是我去唐山丰南区找到孙铁军并交给他押金30000元。孙铁军说车是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几天后魏某甲通知我去滦南县扒齿港镇后营村找孙铁军取车。见面后孙铁军交给我一辆丰田花冠轿车。使用4天左右,原车主将车要回,我才知道车是孙铁军租来的,但我交纳的押金未退回。我将押金交给孙铁军时,孙铁军未给我出具凭证。此外,在2010年5月或六月份,我去魏某甲的修理厂换机油时,修理工让我找赵某取一个滤芯,我在放配件屋内看到孙铁军与赵某在一起呢,赵某给孙铁军一些钱,数额不清楚,也不知道是什么钱。54、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0年4月份,我听人说我连兄魏某甲的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与魏某甲说我想用车。他说有孙铁军弄出来一辆扣押的伊兰特轿车在他修理厂呢,我去修理厂后见到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孙铁军说车是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孙铁军让我交纳押金34000元,我将钱交给他后将车开走,当时孙铁军未给我出具押金凭证。2011年春天,原车主将车要回时,孙铁军并未将押金退给我。55、被害人郭某陈述:2011年2月份,我听人说我连兄魏某甲的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电话联系魏某甲说我想用车。几天后他说孙铁军弄出来的一辆扣押长城哈佛轿车在他修理厂呢,我去修理厂后见到一辆冀B×××**黑色长城哈佛轿车。孙铁军说车是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孙铁军让我交纳押金60000元,我将钱交给他后将车开走,当时孙铁军未给我出具押金凭证。2011年4月份,原车主将车要回时,孙铁军收取的押金未退回,事后通过魏某甲退给我押金10000元。56、被害人洪某陈述:2010年10月份,我听人说我连兄魏某甲的朋友(具体名字不清楚)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与魏某甲说我想用车。他说孙铁军弄出来一辆扣押的伊兰特轿车在他修理厂呢,我去修理厂后见到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魏某甲说车是他朋友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魏某甲让我交纳押金35000元,我将钱交给他后将车开走,当时魏某甲未给我出具押金凭证。2011年春天,原车主将车要回时,魏某甲的朋友并未将押金退给我。此外,在2010年4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去魏某甲修理厂修车,我将车放好后就去魏某甲修理厂北边的小屋呆着,我在看电视的过程中,后来看见赵某在屋内交给孙铁军两捆百元钞票及一些散钞票,全是百元钞。孙铁军走后,赵某跟我说是学驾驶本的钱。57、被害人李某辛陈述:2010年11月份,我听说我表弟李某庚(即李某庚)姑父魏某甲的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用电话联系魏某甲说我想用车。魏某甲让我等等,他说车是他朋友孙铁军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几天后,魏某甲电话通知我,他朋友弄出一辆伊兰特轿车,他让我带押金34000元去滦南县青坨营高速下口处取车。与孙铁军见面后他交给我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我将钱交给他后将车开走,当时孙铁军未给我出具押金凭证。2011年4月30日,原车主找我要车时我才知道这车是孙铁军租来的。车被要回后,孙铁军并未将押金退给我。58、被害人潘某乙陈述:2011年1月份,我听人说我连兄魏某甲的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电话联系魏某甲说我想用车。魏某甲让我等等。几天后他说孙铁军弄出来的一辆扣押黑色伊兰特轿车在他修理厂呢,我去修理厂后见到一辆冀B×××**黑色伊兰特轿车。在场的孙铁军说车是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孙铁军让我交纳押金35000元,我将钱交给他后将车开走,当时孙铁军未给我出具押金凭证。2011年4月份,原车主将车要回时,我才知道车是孙铁军租来的,孙铁军并未将押金退给我。59、被害人吴某丙陈述:2011年3月份,我听人说我连兄魏某甲的朋友孙铁军能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但须交纳一定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退回。于是我就电话联系魏某甲说我想用车。魏某甲让我等等。几天后他说孙铁军弄出来的一辆扣押黑色伊兰特轿车在他修理厂呢,我去修理厂后见到一辆冀B×××**黑色伊兰特轿车。孙铁军说车是从丰南区公安局弄出来的扣押车辆,车可以使用但不能卖,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果车主不要了,你交钱可以买下来。孙铁军让我交纳押金45000元,我将钱交给他后将车开走,当时孙铁军未给我出具押金凭证。2011年4月份,原车主将车要回时,我才知道车是孙铁军租来的,后来孙铁军家人通过魏某甲退给我押金20000元。6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4月或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与田某甲去滦县给魏某甲送过我儿子孙铁军租车收取的抵押款46000元(实际应为56000元)。61、证人田某甲证言证实:孙铁军是我对象,在孙铁军以开办驾校为名骗取学员报名费的事情被发现后,我与婆婆张某甲于2011年4月份去滦县替孙铁军归还魏某甲部分租车抵押款及退回通过魏某甲招收的部分驾校学员档案。张某甲在魏某甲的修理厂交给魏某甲46000元,魏某甲没有打收条。学员档案是孙铁军让我从我家床铺下边找的,当时我只拿了一部分,后来魏某甲来我家取走一部分,这部分也是孙铁军自己找出来的。孙铁军被捕后,丰南区小集镇的琚某找我要过驾校的报名费及孙铁军向她借的钱。至于孙铁军到底招收多少驾校学员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村檀某在孙铁军处交过学驾驶本的报名费。62、证人安某证言证实:我在唐山市丰南区梦媛汽车租赁站做租赁业务员时认识的孙铁军,他给范某、邸某甲作担保从我公司租过两辆车。2010年10月10日,范某租赁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冀B×××**,登记所有人为张某忠,租赁费每天400元;2010年12月1日,邸某甲租赁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冀B×××**,登记所有人为安某,租赁费为每月5000元。这两辆车均有租赁合同,租赁费都是孙铁军交纳的,因为这两辆车欠租赁费一个月后,我们于2011年7月4日从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将车追回。由于我们汽车租赁站在2011年8月或9月份就不干了,账本没有了,欠费也就没有什么凭证了。范某住址为唐山市路南区钱营矿生活区54楼1门403号;邸某甲住址为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大孙庄村三区5排59号。6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是丰**国骅汽车服务站的工人。2011年3月22日邸某甲租赁一辆红色长安马自达3轿车,车牌号为冀B×××**,所有人为刘某慧,租赁费为每天300元,担保人为孙铁军,有租赁合同为证。因为邸某甲四个月没有缴纳租赁费,所以我们于2011年7月11日从滦县将车追回,邸某甲总计欠租赁费2万元左右。邸某甲住址为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大孙庄村三区5排59号。6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我将自己的长城哈佛轿车租给丰南区小集镇东小庄村的孙铁军使用着,他在2011年4月份还给我的,他没有欠我租费,我们之间没有租赁合同。65、证人付国武在公安机关证言证实:孙铁军在2011年1月份从我经营的程悦汽车租赁站租赁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冀B×××**,租赁费每月5000元。后来我听说他把租赁的轿车抵押出去了,所以我就从唐山市滦县将车追回来。我们之间租车时有合同,但是让我弄丢了,他现在还欠我租赁费2000元,但没有证据。66、证人倪某证言证实:赵某是我三姨夫。2010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在魏某甲修理厂的小屋内玩电脑时,孙铁军与赵某来到屋内,我还与孙铁军打招呼着,我没听清他俩聊什么,不一会儿,赵某从屋内的柜子里拿出一些钱及几个档案袋一起交给孙铁军,我看钱的厚度有两万元左右,但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档案袋内是学员学驾驶本的报名资料。2010年11月份,我表姐赵某红结婚回门待客时,在我姨夫赵某家东屋,我看到赵某交给孙铁军一捆钱,我不知道是什么钱,也不知具体数额。6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付某是孙铁军的外甥,他曾经在丰南区小集镇开汽车租赁站,我经常去租赁站玩,所以就认识了付某。2010年4月或5月份,我用我的驾驶本从丰南胥各庄镇李某乙的汽车租赁站为付某租过车,租车时我是承租人,担保人是付某,但车实际是付某开走了,具体是谁使用不清楚。租车时是我与付某一起去的。现在我也联系不到付某了。6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唐山市丰**恒通汽车租赁行的负责人。2010年9月份左右,孙铁军的外甥付某用刘某乙的驾驶本和身份证从我们租赁行租车(因为付某没有驾驶本,每次租车都是用别人的驾驶本,但他自己会开车),车是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冀B×××**,承租人为刘某乙,担保人是付某,实际使用人为付某。出租半年后,我们发现付某使用的黑色伊兰特需要做保养,我就联系付某,付某说那辆车让他老舅孙铁军开走了。由于我们的车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发现车在滦县小马庄镇,于是我就和租赁行的“小二”、“小三”一起去了滦县,在小马庄镇的一家农院找到付某租用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发现当时使用车的人也不是孙铁军,用车人说通过张各庄修理厂的厂长介绍孙铁军才以45000元将车卖给他了,我们告诉他车是别人从我们租赁行租去的,因为双方有分歧,所以车也没有开回来。经与张各庄修理厂厂长核实与买车人说的一样。后来我们就联系付某,他让我们等信。几天后,付某电话通知我,让我去滦县小马庄镇张各庄修理厂取车。到修理厂以后,看见孙铁军对象拿钱给那个厂长,然后我们将车开回来。我们在滦县找车的一天晚上,我见过孙铁军一面。69、证人幺某证言证实:我是丰**丰南镇永顺汽车租赁站的法人。孙铁军是我们租赁行的客户,他在2010年从我们租赁行租过四辆车。2010年3月份的一天,孙铁军与邸某甲来到我经营的租赁行,他说开办驾校资金紧张,想租一辆车给驾校的教练使用,按照我们公司的规定,当时是孙铁军做担保人,承租人是邸某甲,因为孙铁军说没带驾驶证。他们二人先后从我们租赁行租用四辆车,前三两车都是孙铁军送回来的,租第四辆车的时候,孙铁军说想换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冀B×××**,月租金5000元,因为他租车是按月租的。第四辆车租出时间不长,恒通车行的李某乙打电话问我孙铁军是否从我处租过车,我说租过,他说我租给他的车已经被他抵押给滦县小马庄一个人了,让我赶紧去滦县小马庄镇去取车。第一次去取车发现我出租的车在小马庄镇的一个修理厂院子内,当时修理厂的老板告诉我说,车是孙铁军通过他介绍抵押出去的,孙铁军说车是他从公安局弄出的扣押车辆,取车必须等找到孙铁军在说。我们回丰南后没几天,那个修理厂老板就打电话给我们,说找到了孙铁军并让我们去取车。我去后将车开回来。实际上孙铁军没有驾驶证,他每次都是担保人,但他却是实际使用人。孙铁军第一次租用车辆为白色起亚狮跑车,车牌号为冀B×××**,月租金7000元;第二次租用车辆为黑色丰田花冠车,车牌号为冀B×××**,月租金5000元;第三次租用车辆为黑色伊兰特车,车牌号为冀B×××**,月租金7000元。7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唐山市一运驾校校长,我不认识丰南区小集镇东小庄村的孙铁军,他也没有找我协商过靠挂驾校事宜,我们一运驾校就我一个姓王的校长。71、证人荣某证言证实:我现在是唐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监测科科长,任现职时间是2010年,以前我是车管所培训科科长,丰南区小集镇东小庄村的孙铁军是我一个远房亲戚,在我任培训科科长期间,孙铁军电话联系我只是验车的事,并没有找我给驾校学员办过驾驶本。72、证人蒲某证言证实:我与滦县小马庄的魏某甲是朋友关系,他在修理厂为唐山市丰南区的孙铁军代招驾校学员,我介绍浦某、何某甲、常某乙、常某甲、白某、刘某丁到魏某甲的修理厂报名并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是我代交的,每人4500元。2011年4月份的一天,魏某甲告诉我他和赵某被骗了,这些学员的学费都被孙铁军拿走了。后来魏某甲与赵某自己找钱将这六个人的报名费退回。73、证人宋某甲证言:2010年的时候,我通过小马庄的魏某甲认识了丰南区小集镇东小庄村的孙铁军,孙铁军和我说他靠挂唐山市一运驾校正招收学员呢。2011年年初,我朋友贾某乙想学习驾驶本,于是我就介绍他联系孙铁军。2011年2月14日,贾某乙在我开的千喜婚庆店内将4800元学费交给孙铁军,孙铁军给他开据了收据。另外我还介绍小马庄沙埠的章某乙到孙铁军处报名,他交纳报名费2700元,在他被骗后,我自己垫钱退给她2000元。74、唐山市丰南区永顺租车行汽车租赁担保合同书三份、唐山市丰南区梦媛汽车租赁站汽车租赁合同书二份、唐山市丰南区国骅汽车租赁服务站汽车租赁担保合同书一份证实:孙铁军先后以担保人身份借用他人驾驶证从该租赁车行租赁汽车情况及其外甥付某作担保人租车并将车辆转交给孙铁军使用等情况。75、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恒通汽车租赁公司证明证实:该行于2010年9月份租赁的冀B×××**号黑色伊兰特轿车,担保人是付某,承租人是刘某乙,刘某乙将车交给孙铁军使用后被孙铁军变卖至滦县小马庄镇一村民手中,具体名字不清楚。因该行搬家,刘某乙的租赁合同丢失,该车于2011年4月左右被追回后,车主董某已将车变卖。76、滦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汽车租赁合同六份、刘某乙驾驶本复印件一份、魏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执单一份、高某乙交纳押金收条一份、孙铁军收取抵押车辆押金款收条一张、孙铁军借魏某甲欠条及招收学员学费收款收据十二张、孙铁军私刻.丰南驾校小集分校财务专用章一枚、孙铁军给琚某出具的欠条一张。77、滦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汇款业务回执单证实:魏某甲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滦县支行在2010年11月8日现金转账18000元、2011年1月2日现金转账10000元到孙铁军的银行卡上,账号为×××3342;2011年1月17日现金转账38000元到孙铁军的银行卡上,账号为×××3053。2011年4月12日,魏某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燕山分理处给孙铁军汇款30000元,孙铁军的银行卡账号为×××9310。78、赵某收款收据存根14张、魏某甲收款收据存根1张、孙铁军收款收据9张证实:被告人孙铁军以开办驾校名义及委托赵某、魏某甲收取学员报名费情况。78、被害人琚某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人孙铁军欠琚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79、唐山市丰南区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站证明证实:我辖区驾校有四所,分别为唐山市丰南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丰南区小集朝阳驾驶员培训学校、丰南区福中福驾驶员培训学校、丰南区佳明驾驶员培训学校,经查,并无丰南驾校小集分校。80、唐山市丰南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证明证实:我校没有丰南驾校小集分校。8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部证明证实:唐运集团一运驾校校长只有王某甲校长一人,没有其他王姓的校长。82、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新钱派出所证明证实:经调查核实,何某甲、白某未在开滦集团有限公司钱家营矿业公司上班,该公司无此二人。83、滦县公安局小马庄派出所办案说明八份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证明六份证实:第一,本案证人付某、邸某甲、范某经办案民警多次查找未找到其人,无法取证;第二,本案中汽车使用人艾某、曾某、高某乙、李某庚、张某戊、洪某无法提供其使用汽车的车牌号码,故无法与汽车租赁公司核实情况;第三,本案中吴某丙使用的汽车车牌号码为冀B×××**,经查,该车牌为北京现代伊兰特,故无法找到车主及汽车租赁公司;第四,被害人魏某甲使用的车牌号为冀B×××**号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经查,该车牌为紫色马自达牌汽车,冀B×××**牌丰田花冠,由于该车无登记,故这两辆车均未找到车主及汽车租赁公司;第五,被害人李某辛使用的车牌号码为冀B×××**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经查,车主为沈阳市苏永屯区红菱堡镇红菱堡村郭某,该车已转出,登记的电话并非郭某使用,故无法找到郭某核实情况;第六,丰南区黄各庄镇宣庄村的宏达汽车租赁站、程悦汽车租赁站等未曾租车给孙铁军使用;第七,被害人张某丁称孙铁军以开办驾校名义骗取其报名费7000元,包括其妻子曹某报名费3500元,其朋友妻子王某报名费3500元,但是王某经多次查找未找到,故无法取证。84、滦县公安局小马庄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4月24日,滦县公安局小马庄派出所接滦县小马庄镇张马庄村魏某甲报案称,丰南区小集镇孙铁军以招收驾校学员名义骗取李某丙、贾某甲等人人民币十二万元左右,犯罪嫌疑人孙铁军涉嫌诈骗罪(2011年6月9日)经滦县公安局批准刑拘在逃。2011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孙铁军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85、本院(2012)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4月24日零时许,魏某甲、赵某、倪某、于某、牛某将孙铁军控制在魏某甲的修理厂内进行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于2011年4月24日16时许将孙铁军扭送至滦县公安局小马庄派出所。五人被本院分别判处管制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86、被告人孙铁军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开办驾校为名,私刻图章并在丰南区和滦县骗取学员报名费,以开办汽车租赁公司名义骗取他人入股款,以从公安机关弄出扣押车辆使用为名骗取使用人押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铁军辩称其与魏某甲、赵某系合伙关系且未获取滦县学员报名费,因双方没有合伙协议,魏某甲与赵某否认合伙事实,学员档案均由孙铁军保管,且有被害人陈述被骗的事实,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私刻图章及书证现金收据、汇款单回执等佐证,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辩称与被害人琚某是朋友关系,曾向其借款20000元,因琚某否认借款,且其在公安机关曾经做过骗取其入股款的有罪供述,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辩称没有收取用车押金款,因车辆均已交付被害人实际使用,被害人陈述押金款亲自给付或代为转交,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有过收取数额不等押金款的供述,其诈骗行为及诈骗的数额应予认定,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孙铁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予以供认且退回部分诈骗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铁军在丰南区诈骗学员报名费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孙铁军退赔被害人因被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琚某22580元、曹某凤3500元、吉某5500元、韩某梅1800元、刘某凤2580元、曹某伟2600元、曹某苗2000元、曹某娟2600元、贾某猛4800元、曹某合4500元、宋某全4500元、章某敏2700元、邸某1500元、刘某2700元、檀某2800元、杨某红4000元、毕某1500元、何某华200元、董某生300元、车某300元、李某鹏300元、王某燕3500元、刘某刚2000元、艾某明25000元、曾某义40000元、高某波40000元、李某振30000元、张某磊34000元、郭某明50000元、洪某庆35000元、李某忠35000元、潘某宝35000元、吴某利25000元、魏某红139000元。上述所处罚金及退赔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文峰代理审判员:李久海人民陪审员:徐向凤

书记员:杜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