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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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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林立

书记员:徐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