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建伟,1978年12月11日,个体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1999年5月18日被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2012年3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伟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汤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罗建伟辩称,其没有以做电缆生意为名实施诈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在打完欠条后,曾归还被害人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建伟以工程需要电缆为由,以赊账的方式向被害人孔某购买电缆,合计价值约人民币290万元。期间,被告人罗建伟将其购买的大量电缆以废铜的价格出售给邰某经营的亨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得款120余万元。被告人罗建伟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货款或以货抵款合计130余万元。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建伟在被害人的追要下,打下160万元的欠条,后逃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罗建伟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至11月间,他与孔某做电缆生意,陆续欠下160万元货款,并向孔某打了一张160万元的欠条。他将这些电缆线都卖给了横泾的孙光辉,孙欠他247万元。他使用的银行卡是李某的农业银行卡。他除了在孙光辉介绍下向邰某借款11万元外,与邰某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向邰某卖过电缆线。2、被害人孔某的陈述及其指认被告人罗建伟的辨认笔录及照某证实2011年3月1日开始,罗建伟以在高邮做工程为由跟他拿电缆,并讲先给他5万元,余款等工程结束再给。从3月2号开始,他和罗建伟一起到高沙园农行西边的永盛物流拿电缆,一直持续到7月份,期间罗建伟陆续跟他购买290多万元的电缆,给了他110万元,另有约20万元货物抵销了一部分货款,罗建伟还差他160万元的货款。后他找罗建伟要货款,罗一直称钱没有到账,到2011年11月6日打电话给罗建伟时,手机关机,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并且证实他卖给罗建伟的电缆全部都是从山东临沂一家领航电缆公司进的货,在最后一次给罗建伟送电缆时,他向罗的司机要了一张名片,司机叫张某。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间,罗建伟前后从他处拿了5次电缆线,就第一次给了钱,后面都没给钱,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他了,并且罗建伟的手机号码也停机了。他了解到罗建伟卖过几万元钱的铜线给高邮市北开发区一家叫希望铝业废品收购站的邰某。4、证人邰某的证言及其指认被告人罗建伟的辨认笔录及照某证实他的舅舅在希望铝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开设了亨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他是该废旧回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1年5月至7月间,罗建伟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里面找到他,要把工程上用多下来的电缆线当废铜卖给他。罗建伟运来的电缆线基本上都是用电缆盘装的好好的,都是新的,没有使用过。有时一起拿过来卖的时候还有散的一卷卷的电缆线,看上去都是新的,没有使用过。他与罗建伟之间都是电话银行转账的方式交易,从他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户名邰某)转到罗建伟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4,户名李某)上。罗建伟曾和他借过11万元,后将一辆黑色的老君威车抵押给他并打了10万元的欠条。2011年5月至7月,他给罗建伟使用的李某的银行卡一共转账17次,共计1262050元。减去之前借给罗建伟的60000元,其余都是罗建伟将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给他得到的钱的总数。并证实他不认识孙光辉。5、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其指认被告人罗建伟、被害人孔某的辨认笔录及照某证实2011年4月30号左右,有个约三十岁,个子1米70左右,有斗鸡眼,身材较胖,不是高邮口音的客户让他拉货,后他跟着该客户到了高沙园农行西边的永盛物流门口,然后他和该客户还有另外一个年轻人(后来了解到名叫孔某)把另外一辆大货车上的新电缆线运到他的货车上。运好货后孔某就离开了,这个客户就把他带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并让该废品收购站的工作人员从他的货车上下货,事后付给他150元运费。2011年7月18号,这个客户又让他运了一次电缆线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当时在场的也有孔某。并且证实他每次运输货物中途都没有停过,一直开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6、证人周某的证言、其指认被告人罗建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及其提供的运输记录流水,证实2011年5月24或25日、6月1日、7月16日、8月12日他给一个斗鸡眼,身高170厘米左右、微胖的外地男子拉过4次货。这4次都是从高沙园农业银行西面的永盛物流公司拉电缆线到东外环的希望铝业有限公司,过磅后将货下到仓库,下完货每次给50元钱的运费。并证实他每次帮这个外地人运输时,从永盛物流上货后都是中途不停,直接运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收旧处过磅,然后到里面仓库下货。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其指认被告人罗建伟的辨认笔录及照某证实他于2009年下半年认识罗建伟,知道罗建伟是做电缆生意,在2010年9月罗建伟向他借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使用,他也曾将一辆黑色别克老君威车借给罗建伟,在2011年11月罗建伟跟他联系说他把车押在了高邮市东外环北面一个收废品的邰某那里并让他去处理。8、被害人孔某提供的领航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临沂直销处收据、其向山东临沂进货的记录,证实被害人孔某向领航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临沂直销处购入电缆后转卖给罗建伟的电缆品种和数某9、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证实罗建伟所使用的李某的农业银行卡与邰某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情况。10、被害人孔某提供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罗建伟处取得货款的情况。11、被害人孔某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罗建伟向被害人出具欠款160万元的欠条的事实。12、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发经过说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兴派出所制作的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孔某报案,由高邮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罗建伟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在沈阳大兴镇抓获被告人的事实。13、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索“孙光辉”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宝应、江都的“孙光辉”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协查平台记录打印件、宝应县公安局夏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全国范围内未检索到符合被告人罗建伟所描述的“孙光辉”的事实。1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罗建伟的前科情况。15、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兴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证人罗某(罗建伟父亲)辨认笔某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高价进低价出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其没有诈骗被害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罗建伟以支付少部分货款、大部分赊帐的方式向被害人购进电缆,却转而将其中大量的电缆以废铜的价格低价变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套取现金,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反映其主观上不打算归还所欠货款的意图。在被害人多次索债的情况下,打下欠条后逃匿,亦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告人的该辩解不予采信。对其提出的曾归还被害人4万余元的辩解,被害人不予认可,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建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罗建伟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晓丽代理审判员:叶晓红人民陪审员:葛乃富
书记员: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