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李江荣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以(2010)泰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泰检诉刑再审建(2013)1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江荣伙同翁志岳、吕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引诱被害人参赌,且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输赢结果,骗取被害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属于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江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诱人参赌,被害人并无赌博意图而被诱骗参赌,且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输赢结果骗取他人财物,属于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审对被告人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显然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