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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凌鼎乾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2013)乐减字第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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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诈骗文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凌鼎乾,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锦江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凌鼎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凌鼎乾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01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鼎乾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凌鼎乾,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凌鼎乾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伟勋审判员::伍健代理审判员::陈兵

书记员::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