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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承书、谢代东、罗彩梅、何雪林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罗刑初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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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承书。2013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谢代东。2013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彩梅。2013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何雪林。2013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毛秋明,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启丹,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承书、谢代东、罗彩梅、何雪林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观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承书、谢代东、罗彩梅、被告人何雪林及其辩护人毛秋明、莫启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承书、谢代东、罗彩梅、何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扮演角色均系其诈骗得逞不可或缺的环节,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四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承书、谢代东、罗彩梅、何雪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全部发还失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承书、谢代东、罗彩梅、何雪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承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谢代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罗彩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何雪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梅昌雄

书记员:韦荣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