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千(曾用名黄小弟,绰号“老二”),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千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X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X千在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飞鹰网吧与网友被害人巫XX一起上网,后其谎称要去吃饭,骗取被害人巫XX的一辆价值3185元的绿源牌电动车。并于当晚以500元价格卖给他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巫XX陈述,证人覃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供述,平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2012)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千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X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X千赔偿被害人巫XX经济损失3185元。三、被告人黄X千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班义强
书记员:韦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