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梅。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建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梅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建梅退出的赃款人民3273元发还上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27元发还上思县民政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蒙海芬
书记员:黄永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