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刚,农民。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8月19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刚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利刚谎称自己叫“程志刚”、“曹英杰”,与被害人杨某处对象,后多次以买车、贷款需送礼为由向被害人杨某借钱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截止2013年7月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杨某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人张利刚要求还款,7月21日被告人张利刚停掉所有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现赃款已挥霍。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利刚的供述,证明其曾诈骗被害人杨某200000元,并归还了30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利刚以“程志刚”、“曹英杰”的名义骗取其200000元左右的事实。3、被害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自称“程志刚”、“曹英杰”骗取其200000元的人是被告人张利刚。4、被害人杨某提供的银行转帐凭条,证实被害人杨某多次通过银行给被告人张利刚打款的事实。5、证人武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拿走其借给被害人杨某3000元现金的男子是被告人张利刚。6、证人武某、卢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杨某向他们借的钱被自称他对象的男子直接取走的事实。7、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杨某曾以她对象贷款要送礼、买车为由向他借钱的事实。8、中国移动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利刚多次与被害人杨某联系的事实。9、被告人张利刚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利刚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程志刚”、“曹英杰”的名义,虚构贷款要送礼、买车需要钱的事实,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取现金达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利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利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利刚辩称已归还被害人杨某30000元,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利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利刚的非法所得200000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杨娟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斌圣人民陪审员:孔繁荣人民陪审员:赵效锐
书记员: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