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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X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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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淮南XX集团XX矿工人。被告人杨X因涉嫌诈骗罪,2012年11月3日被抓获,2012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且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XX,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8月9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陈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诈骗数额应为40余万元。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认定的数额有误,应扣除抓获杨X时收缴的35000元赃款、骗取许X的应为16.7万元,而不应为18.8万元,多算了2.1万元。案发前退还许X的2.5万元、退还李XX2万元、给付了王XX8000元的好处费、案发前退还田XX1万元,合计应扣除11.4万元;2、被告人杨X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杨X虚构自己有很多关系,认识淮南矿业集团很多领导,有能力帮助他人安排、调动工作等,骗取被害人刘XX等多人钱财共计54.2万元。具体如下:1.2012年1月,被告人杨X通过李X,以帮助被害人刘XX、郭X到XX公司工作为由,分别骗取刘XX2.5万元、郭X1万元,案发前返还郭X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于XX(系郭X的丈夫)陈述,证明通过朋友李X给郭X找工作,2012年11月份的时候,李X打电话说工作不好搞了,让我把钱拿回去,后来听说李X找的是杨X。2)、证人王X证言证明帮我表妹刘XX搞矿务局工作,李X介绍认识的杨X承诺能搞好,给了2.5万元。2012年5月杨X退了5000元。3)、证人李X证言证明2012年1月份,杨X告诉自己在XX矿综采二区干材料员和领导关系都很好,有能力找他们领导给别人搞招工的事情,后杨X答应帮郭X在东辰公司搞个劳务派遣工,先拿1万元打关系请客,9月份的时候杨X说工作搞不好了,退5000元,另外还有刘XX的2.5万元是一起给了杨X,2.2012年2月,被告人杨X通过李XX,以帮助被害人程XX调动工作为由,骗取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孙X、李XX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明为了给孙X的亲戚找工作,给了杨X9000元,给了李XX6000元,杨X承诺能办好事情,没写条子。后来6月份时,因没办好李XX不好意思,把6000元还给了孙X。2)、被害人程XX 证明听讲我舅妈孙X给了杨X1.5万元给我调动工作。3.2012年9月,被告人杨X通过周某,以帮助被害人田XX安排到潘三矿工作为由,骗取1.5万元,案发前返还5000元,案发后返还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杨X给田XX写的欠条1张、还款条2张证明2012年10月16日欠田XX1.5万;10月26日还5000元,11月3日还5000元。2)、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杨X承诺安排我到潘三矿上班,原来要2万元,给了1.5万元,后发现被骗了;4.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杨X通过许X,以帮助被害人崔XX、邵XX、李XX到淮南市XX公司、淮南XX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共计10.3万元;以帮助被害人王XX办理矽肺病证明为由,骗取2万元,以帮助被害人陈X、徐X到选煤厂工作为由,分别骗取3万元、3.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证明杨X给许X写的借条8张共18.8万元。2)、证人许X的证言,证明了他通过杨X给亲朋好友家子女办理招工,总共给了杨X18.8万元现金(王XX家5万,徐XX家3.5万,邵XX姊妹三家10.3万)。3)、被害人邵XX、邵XX、邵XX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了通过许X找人给子女安排工作,共给他10.3万元,但工作一直没有搞好。4)、被害人徐XX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了他通过许X给儿子找工作,6月10日给许X3.5万元。5)、被害人王XX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与许X系亲戚关系,通过许X办办矽肺病证明,给了许X2万元;为了给其侄子陈X找工作,给了许X3万元。但一直都没办好,钱也没退。6)、被告人杨X的供述,证明给崔XX(注:邵XX女儿)搞电信公司的工作我收了许X3万元,给邵XX(注:邵XX侄子)搞工作我收了许X3万5千元,给李XX(注:邵XX外甥)搞工作,我收了许X3万元,给陈X(应为陈聪)搞工作,我收了许X2万5千元,给徐X(徐XX之子)搞工作,我收了许X3万5千元,搞吸肺病我收了许X1万7千元。合计:17.2万元。庭审中供述收了许X16.7万元。5.2012年4月,被告人杨X通过黄XX,以帮助被害人王XX、朱X、王XX、邢X办理护士工作为由,分别骗取2.8万元、1万元、1.9万元、2万元;以帮助王XX、李X办矿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各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杨X给朱X写的收条,证明于2012年5月6日收到朱X1万元。杨X给王XX写的收条,证明于2012年4月21日收到王XX1万元。杨X写给邢X收条,证明于2012年4月15日收到邢X1.5万元。杨X写给王XX收条,证明4月15日收1万元、6月2日收1万元、6月11日收4000元、10月26日收1.5万元、2012年2月3日收1万元、2月6日收5000元、2月9日收8000元。2)、被害人王XX、朱X、王XX、邢X的报案及陈述,均证明了通过黄XX介绍认识了杨X,被杨X以找工作为名,骗了他们钱。3)、被害人李XX(李X之父)报案和陈述证明其报案称:2012年4月通过黄XX认识杨X,杨X承诺能给我儿子李X找矿上工作要3万元,通过黄XX先给了1万元,后来一直到10月,再找杨X他手机号码换了。4)、被害人王XX报案和陈述(2012年11月22日,P161-162) 证明其报案称:通过黄XX,杨X说能把我搞到矿上下井,要2万元,先给了1万元,打的收条在黄XX那。5)、证人黄XX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为其女儿王XX找工作给了杨X2.8万元,为其他的五个小孩总共给了他6.9万元,计9.7万元。6.2012年5月,被告人杨X通过苏XX,以帮助被害人余X、余X、杨XX、李XX、幸XX到矿业集团工作为由,分别骗取1.5万元、1万元、1.2万元、1.5万元、1万元;以帮助被害人杨露露调动工作为由,骗取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杨X写给杨XX、幸XX、余X、李XX、余X的收条,(共6张)证明收杨XX1万元、幸XX1万元、余X(2张)1.5万元、李XX2万元、余X1万元杨X写给苏苏XX的收条证明2012年6月13日收到杨露露1万元。2)、被害人余X、余X、杨XX、李XX、幸XX的陈述,证明了杨X以帮找工作为名,问我们要钱,但工作一直没有搞好,亦不退钱,后来才知道被骗了。3)、证人苏XX的证言,证明因帮杨XX、余X、幸XX、李XX介绍工作,杨XX交给杨X12000元、余X15000元、余X10000元、幸XX10000元、李XX15000元,至今未找到工作,亦未还钱。4)、证人苏XX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1月13日报案称,杨X以帮其姐夫杨XX调动工作为由,诈骗其1万元。7.2012年5月,被告人杨X以帮助被害人韩XX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杨X写给韩XX的借条证明2012年5月22日借韩XX1万元2)、被害人韩XX的报案及陈述。证明其报案称:我老婆时XX和杨X老婆武X是同学,2012年5月份,通过武X找到了杨X,问他可有能力帮我调动工作,他说要2万元,给了1万元,一个月之内搞好,后来一直拖没搞好,钱也没退。8.2012年6月,被告人杨X通过魏XX,以帮助被害人李X、王XX到淮南市XX矿工作为由,分别骗取人民币1.3万元、2.3万元,案发前返还李X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XX的报案及陈述证明其报案称,因帮其堂弟王XX搞工作,被杨X诈骗23000元。通过魏XX找的杨X。到现在工作没搞好,钱也没退。2)、被害人魏XX的陈述证明其报案称杨X系其XX矿同事,2013.8.7日为其侄子李X找工作,被杨X骗1.3万元。3)、书证杨X写给魏XX的欠条,证实杨X欠魏XX1.3万元。9.2012年8月,被告人杨X通过王XX,以帮助被害人钱令华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钱令华1万元;以帮助娄XX办矿业集团工作为由,骗取2.5万元;以帮钱法礼办理矽肺病证明为由,骗取3万元;以帮助吴X调动工作为由,骗取2.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杨X写给吴X的收条,证明2012年9月22日收到吴X2.8万元杨X写给钱XX的收条,证明2012年10月17日收到钱法礼3万元。杨X写给娄XX的收条,证明2012年9月9日收到娄爱祥2.5万元。杨X写给王XX的收条,证明2012年7月15日收到王XX2.3万元。杨X写给苏XX的收条,证明2012年5月17日收到苏XX70**元。杨X写给钱XX的收条,证明2012年9月5日收到钱令华1万元2)、被害人吴X陈述证明其报案称,通过王XX介绍认识杨X,杨X承诺帮调动工作给了2.8万元,王XX在场,我把钱给了杨X,但调动一直没办好。3)、被害人钱X陈述证明其于2012年11月6日报案称经王XX介绍认识杨X,杨X说他有很多人际关系跟很多领导都有联系,承诺给我丈夫娄XX搞潘一东矿工作,给了2.5万元。给我父亲钱XX办矽肺病给了3万元。4)、被害人董XX陈述证明其报案称,经王XX介绍,杨X承诺帮其丈夫钱XX调动工作收取1万元,有收条,当时有王XX、张X,但一直没办好。5).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2012年11月9日报案称,经其介绍,杨X帮其大哥(钱XX)找工作,骗其1万元;以帮其四姐夫(娄XX)在XX集团找工作为名,收取娄XX现金2.5万元;以帮大姑父(钱XX)办矽肺病为名,收取钱法礼现金3万元;以帮同事(吴X)调动工作为名,收取现金2.8万元。王XX均不承认收取好处费的事实。6)、收条,证实王XX代杨X返还了钱XX、董XX8000元。7)、被告人杨X的供述,证实通过王XX为娄XX找工作收了2.3万元,条子打的2.5万元,2000元系王XX的好处费。收钱XX的1万元,收钱法礼3万元,又给了王X2000元好处费。收吴X的2.8万元,给王X8000元好处费。此外,杨X承认非法所得的大部分钱款被其赌博挥霍了,没有追回。此外,补充侦查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许X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30日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但被告人杨X不知道报案,11月3日从杨X处收押的36900元已还给其亲戚王XX;2)、淮南市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0月30日许X已向蔡家岗报案,同日立案,11月3日根据许X提供的线索,在许X家将杨X抓获。3)、收条,证明了许X已代杨X还了邵XX、邵XX、邵XX10.5万元,还王XX4.8万元,还徐XX3.5万元。另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的证据,分别证明被告人杨X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及系被抓获归案。对被告人杨X辩解诈骗数额应为40余万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1、诈骗数额应除去许X的多算了2.1万元(应为16.7万元)、案发前退还许X的2.5万元、退还李XX2万元、给付了王XX8000元的好处费的辩护意见,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许X及李XX均不承认杨X退还他们钱款的事实。关于王XX收取好处费的事实,王XX予以否认,被告人杨X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关于此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2、对其辩护人提出的11月3日抓获杨X时收缴的35000元赃款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许X因工作没有办好,多次要求杨X退钱,但杨X都以没钱为由不予退还,无奈之下,许X于2012年10月30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1月3日杨X被抓当天虽然携款准备还款,但双方因还款数额没有协商一致。且许X报警后,3.2万元均是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收缴的,并不是其主动归还,不应从总数中扣除,诈骗数额应为54.2万元。对其辩护人及其本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及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扣除11.4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X获得的非法所得被其挥霍,无法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二、未追缴到案的被告人杨X非法所得54.2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已返还的除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霞人民陪审员:宋庭霞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