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云,男,37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云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云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云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云在他人的伙同下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补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赃,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晓云人民陪审员:潘成发人民陪审员:陈莲芳
书记员:甘幸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