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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守安诈骗、受贿刑事判决书

(2013)简阳刑初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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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守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共简阳市石板凳镇官堰村党支部书记,住简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守安犯诈骗罪、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守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守安明知简阳市石板凳镇官堰村(以下简称“官堰村”)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得到简阳市政府的立项批准,却对外谎称2013年官堰村将会通过该项目资金硬化村、社道路,并以需要缴纳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蒋某等12名被害人的保证金共计61.5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3社道路为由,让被害人蒋某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蒋某保证金5万元。2.2012年10月底,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4、5社道路为由,让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缴纳竞标保证金。在2013年2月和4月,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保证金共计9.5万元。3.2012年11月底,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村内道路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保证金共计8万元。4.2012年12月,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村内道路为由,让被害人刘某甲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保证金10万元。5.2013年2月,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4、5社道路为由,让被害人胡某某、巫某某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巫某某保证金共计6万元。6.2013年3月,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村内道路为由,让被害人杨某乙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保证金10万元。7.2013年3月和4月,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4、5社道路为由,让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保证金共计7万元。8.2013年5月,被告人刘守安以投标硬化官堰村村内道路为由,让被害人曾某缴纳竞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曾某保证金6万元。被告人刘守安骗取上述保证金后,在成都市一些高档娱乐场所肆意挥霍,致使其无法返回被害人的保证金。被告人刘守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守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村委会证明,收条、收款收据及转账凭证,被告人刘守安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蒋某、谢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甲、刘某甲、胡某某、巫某某、杨某乙、施某甲、施某乙、曾某的陈述及证人裴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受贿事实被告人刘守安于2009年至2012年任官堰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户籍和计生管理工作中,收受官堰村村民毛某某等6户违法生育户给予的68000元现金,为计划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其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守安在官堰村村委会办公室旁边,收受了该村村民鄢某某送给的现金4000元后,承诺为其计划外生育的孙女办理上户手续。2.2011年10月,被告人刘守安在简阳市石板凳镇九义校门口,收受了黄某送给的现金9000元后,承诺为其亲戚陈某(官堰村村民)计划外生育的儿子办理上户手续。3.2011年10月,官堰村村民鄢某甲为了给计划外生育的孙子办理上户手续,送给了被告人刘守安现金4000元,后被告人刘守安于2012年8月为鄢某甲的孙子办好了入户登记。4.2012年3月,官堰村村民毛某某为了给计划外生育的孙女办理上户手续,在其家中送给被告人刘守安现金12000元,后被告人刘守安于2012年11月为毛某某的孙女办好了入户登记。5.2012年7月,被告人刘守安在简阳市简城镇“香港城”附近,收受了官堰村村民邓某送给的现金21000元后,承诺为其计划外生育的儿子办理上户手续。6.2012年9月,被告人刘守安收受了官堰村村民钟某某送给的现金18000元后,承诺为其计划外生育的外孙办理上户手续。被告人刘守安将收取的上述资金全部用于了个人娱乐消费。2013年5月8日下午,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马鞍北路一茶室内将被告人刘守安挡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出现金32100元。被告人刘守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守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换届选举结果通报,关于新生儿出生登记管理的文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标准的文件,入户登记材料,辨认笔录,证人鄢某某、黄某、鄢某甲、毛某某、邓某、钟某某、陈某、万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徐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邱某、马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守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守安身为简阳市石板凳镇官堰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户籍和计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刘守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守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刘守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守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守安的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守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小燕人民陪审员:李义琼人民陪审员:周磊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