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离刑初字第1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打工。2013年1月10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听到杜志红要违规找人办理释放被拘留的哥哥后,编造其是离石区公安局副局长的司机且与时任局长关系密切的虚假事实,骗取受害人杜志红现金6000元整。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受害人杜志红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3、证人朱晋文的证言;4、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有:受害人的谅解书,证明家属已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所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高福明审判员:刘润斌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