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新国,男,1977年8月24日生。200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元。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诉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新国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新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卞新国以自己系南京金陵中学党委书记刘前树老乡,可以帮助谷福泉的女儿到该重点高中就读,以及自己系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区分局副局长亲戚,可以帮助谷福泉迁户口等为由,取得被害人谷福泉信任后,以需要钱来打点关系、交赞助费等为名,共骗得谷福泉人民币42,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卞新国以帮谷福泉女儿上金陵中学需花钱打点关系,骗得谷福泉人民币3,000元。2、2012年5月1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帮谷福泉女儿上金陵中学需花钱打点关系,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2,000元至其中国农业银行号码为62228480393490773016的账户上。3、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帮谷福泉女儿上金陵中学需花钱打点关系,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3,000元至其同一账户上。4、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上金陵中学需交纳补习费,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2,700元至其同一账户。5、2012年7月7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帮谷福泉女儿上金陵中学需花钱打点关系,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6,000元至其同一账户。6、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帮谷福泉女儿上金陵中学需花钱打点关系,让谷福泉向其交付人民币2,000元。7、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上金陵中学需要交纳押金,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2,000元至其同一账户。8、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上金陵中学需要交纳赞助费人民币13,000元,除已交的补习费人民币2,700元及押金人民币2,000元外,还需交纳差额人民币8,300元。后,谷福泉汇款人民币8,300元至其同一账户上。9、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帮谷福泉女儿上金陵中学需花钱打点关系,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2,500元至其同一账户。10、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刘前树家中老人过世需花钱吊唁,让谷福泉交付其人民币400元。11、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刘前树小孩过生日需花钱送礼,让谷福泉向其交付人民币1,700元。12、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帮忙迁户口需花钱打点关系,让谷福泉汇款人民币7,000元至其同一账户。13、2012年9月9日,被告人卞新国谎称开学报到需交纳学费和校服费,让谷福泉交付其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卞新国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新国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谷福泉关于其多次被卞新国骗取钱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前树、刘来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卡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区分局淳溪派出所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天山路派出所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新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卞新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诈骗犯罪,且挥霍诈骗的钱款,致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卞新国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新国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新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季红
书记员:王国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