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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宋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通刑初字第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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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男,30岁(1982年12月24日出生)。2003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3)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玉娟、张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以及被害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x曾经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宋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赵程宇

书记员:赵海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