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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某行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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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贿文书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8元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3年12月17日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2013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冯某、其妻子李某及田某、冯某甲、冯某甲妻子申某因为涉嫌盗窃犯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先后刑事拘留。被告人冯某为了让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给予自己及其他几个涉案人员照顾,通过巩某(另案处理)分两次向时任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大队长王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巩某供述,证人冯某甲、田某甲、申某、李某、杨某、冯某乙、申某乙等人证言,同案人王某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公务员基本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刑满释放通知书,被告人冯某供述、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谋取不当利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审判员:周秀文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