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行执字第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世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宗霞。被执行人:青岛全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全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2013)黄行审字1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1759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行审字11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