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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宋玉民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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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玉民,男,1933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铜川市焦坪粮站退休职工,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

地址:药王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顺成,局长。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地址:耀州区北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水潮,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民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行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玉民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判决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为第三人宋晓峰颁发的耀县房权证城关字第00**873号《房屋所有权证》,由二被执行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受理费50元、执行费15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4日在铜川日报上发布公告,对该《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并注销。重新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行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