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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景明与某某街办行政不作为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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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景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办),住所地:某某甲字**。法定代表人某某,该街办主任。

本院在执行李景明与某某街办行政不作为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了《某某办事处关于某某三组某某X状告某某街办行政不作为一案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已送达被申请人,应视为被执行人已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不宜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