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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刘××、易××社会扶养费行政裁定书

(2014)屈非诉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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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屈原管理区区机关。法定代表人卢总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超,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19年月出生,男,汉族,住屈原管理区镇村。被执行人易,19年月出生,女,汉族,住屈原管理区镇村。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易社会扶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了据以执行的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有关证据及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易应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28000元社会扶养费,已缴纳13000元,剩余部分拒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屈营计生征字(91100200)第000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的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刘、易在本裁定送达后3日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扶养费15000元,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代理审判员:马伟朋代理审判员:周平

书记员:刘开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