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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强、周长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隆行非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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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张强,住隆化县西阿超乡。被执行人周长利,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张强、周长利政策外生育,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了计育征字(2013)第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隆计育征字(2013)第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俊平审判员:杨玉学人民陪审员:梁俊龙

书记员:张辰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