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刘世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宗霞,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光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就郑光奎不履行南国土资罚字[2012]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执行人,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2]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成驹审判员:孙德华审判员:杜勇
书记员:周菲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