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路**。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女,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丰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江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青岛丰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南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南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成驹审判员:孙德华审判员:杜勇
书记员:周菲菲